【项目案例】深圳市前海法治大厦项目
项目地址:前海经贸合作前湾片区09单元03街坊06地块
绿建星级:国标三星级、深圳金级
(资料图片)
建设单位: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咨询单位: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物业单位: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介绍:
前海法治大厦位于前海经贸合作前湾片区09单元03街坊06地块。作为前海片区第一栋永久性建筑,前海法治大厦是前海片区树立“法制创新”典范的标志性建筑。在体现现代国际法治理念的示范性同时,节能、环保、可持续的相关理念也同样需要通过建筑本身向社会公众展示出来。
前海法治大厦项目总用地面积8,142㎡,总建筑面积为35845.43㎡,共10层,建筑高度为57.728m。项目绿色建筑星级目标为国标三星、深圳金级。
主要技术措施:
节地与室外环境
1.选址
深圳市前海法治大厦项目位于前海经贸合作前湾片区09单元03街坊06地块,开发前为城市备用地。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发前为城市备用地。本工程级别为特级,建筑类别为1类高层。本项目建筑性质为法院。总建筑面积为35845.43㎡,其中计容面积为23629㎡,不计容积率地下车库面积为:12216.43㎡,地下停车位99个。
2.室外环境(声、光、热)
建筑场地绿化等营造场地自然生态环境,根据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模拟预测结果场地内部人员主要活动区域的环境噪声良好;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噪声1类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即昼间为55dB(A),夜间为45dB(A),通过环境噪声的监测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场地四个监测点昼间噪声在61.0dB(A)~64.3 dB(A),声环境不满足要求,总平面部分、外墙构造需要设置隔声措施。
3、出入口与公共交通
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公交站为航海路地铁站和公交站;共有公交路线10条,地铁线路1条,有利于倡导公交为主的绿色出行模式。
4、景观绿化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
节能与能源利用
1、建筑节能设计
本项目建筑屋顶40mm挤塑聚苯板(ρ=25-32);200mm外墙采用加气砼砌块;本项目所采用玻璃类型有以下几种:(1)普通铝合金LOW-E中空钢化玻璃8+12A+8,玻璃遮蔽系数Se为0.338,外窗遮阳系数为0.310;(2)普通铝合金中空钢化透明玻璃6+12A+6,玻璃遮蔽系数Se为0.797,外窗遮阳系数为0.700;(3)普通铝合金超白LOW-E中空钢化玻璃12+12A+12,玻璃遮蔽系数Se为0.385,外窗遮阳系数为0.350。
以上玻璃种类应符合建筑立面的颜色选型,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玻璃的传热系数与遮阳系数见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外观质量和技术指标,除应符合现行标准《平板玻璃》GB11614-2009的优等品或一等品的有关规定外,所有玻璃为均质均质钢化玻璃,符合《建筑用安全玻璃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GB15763.4-2005的规范,《建筑用安全玻璃》规范的产品,符合规范《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中3.43的要求。
设置可调节外遮阳,改善室内热环境。
本项目考虑空调系统能耗和照明能耗后的综合节能率可以达到53.12%。
(1)高效能设备和系统
空调冷源形式为区域供冷,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值低20%。
(2)节能高效照明
1.光源:审判业务用房、上诉法庭用房、法院服务用房、弱电机房、消防控制室、设备房等处采用细管径三基色荧光灯;车库及公共区域采用节能型荧光灯;楼梯、电梯前室、走道采用紧凑型节能吸顶灯;,采用电子式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有二次装修的场所由二次装修确定,但需要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要求。
2.选用绿色节能灯具,应具有高效、长寿、美观和具有防眩光功能,光源采用节能高效的光源,应具有良好的显色性和适宜的色温,各功能用房的照度标准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 照明配电与控制:
3.1.审判业务用房、上诉法庭用房、法院服务用房、新闻发布室内照明由二次装修设计,采用就地智能照明控制面板控制;大堂、办公走道等公共区域采用智能照明控制方式集中控制;
3.2.卫生间采用声控或感应系统。
3.3.疏散楼梯间、前室照明控制采用就地设感应开关控制(带消防控制触点)。
3.4.车库照明按回路控制,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集中控制。
3.5.景观、泛光设计要求采用智能照明方式控制,接入智能照明系统,系统预留适当点位。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建筑用水量:根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规定,本项目办公用水定额则按30L/d.人进行计算,则用水量为:Q1年=464×30×260÷1000=3619.2m3/年;法庭及会议室用水定额则按8L/座位·次进行计算,则用水量为:Q1年=596×8×260÷1000=1239.68m3/年;绿化浇洒用水定额为2L/㎡.d,项目总绿化面积为1955.8m2,则绿化用水量为:Q绿化=1955.8×2×165.9÷1000=647m3/a;道路冲洗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L/㎡.d计算,项目总道路浇洒面积为3122.1m2,则道路浇洒用水量为:Q冲洗=3122.1×2×30×/1000=238.5m3/a;景观水体补水量:Q补水=492*0.0031*220=336.6 m3/a;建筑未预见水量用水按照用水量的10%考虑。项目传统水总用水量3120.7m3/a,非传统水总用水量4233.53m3/a(雨水+中水)。
雨水收集池规模:本项目雨水主要用于绿化灌溉、道路广场冲洗、车库冲洗、景观补水等,雨水收集利用系统蓄水池大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设计,考虑一次用水的量,根据规范要求蓄水池根据日用水量3~5天设计。由于深圳地处夏热冬暖地区,夏季雨水储存时间饺长容易变质无法使用且易产生异味,蓄水池设计一次满足项目3天用水量,易确保水质及正常使用。
蓄水池容积取可满足绿化浇洒5天用水量、道路浇洒一次用水量、地库冲洗一次用水量及5天景观补水的最大用水量:
V=3.9*5+6.24+7.95+1.53*5=41.34m3。
考虑未预见水量,蓄水池容积设置为72m3。
节水灌溉:本项目小区绿化、道路绿化采用喷灌;灌溉水源为回收处理再利用的雨水。
节水器具:采用一级节水器具。
市政中水利用:市政中水用于建筑内厕所冲洗。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结构体系
本项目采用钢结构。
(2)材料选用
本项目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3)高性能钢的使用
本项目钢混主体结构HRB400级(或以上)钢筋作为主筋的比例为100%,钢结构部分全部采用耐候型防腐涂料。
(4)土建装修一体化
本项目所有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
室内环境质量
(1)采光
本项目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要求的面积比例RA ≥60%。
(2)围护结构隔热设计
本项目建筑屋顶40mm挤塑聚苯板(ρ=25-32);200mm外墙采用加气砼砌块;本项目所采用玻璃类型有以下几种:(1)普通铝合金LOW-E中空钢化玻璃8+12A+8,玻璃遮蔽系数Se为0.338,外窗遮阳系数为0.310;(2)普通铝合金中空钢化透明玻璃6+12A+6,玻璃遮蔽系数Se为0.797,外窗遮阳系数为0.700;(3)普通铝合金超白LOW-E中空钢化玻璃12+12A+12,玻璃遮蔽系数Se为0.385,外窗遮阳系数为0.350。
(3)可调节外遮阳
本项目塔楼部分四个立面均设置固定外遮阳+内部高反射可调节遮阳的遮阳形式。
先进经验:
本项目体现了现代国际法治理念,表达开放、创新的前海精神;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庄重、严肃,兼顾现代、时尚元素以及法院审判、办公的功能特点。摆脱了国内某些法院建筑封闭、厚重、复古、形式化的形象倾向和大台阶、大官帽等固化的建筑语言,达到国际先进司法建筑水准前海地区标志性公共建筑,成为前海法治环境国际化的前沿窗口。
建筑物在片区具有标志性,昭示效果显著建筑功能及内部组织应充分考虑该项目的法律机制、运作模式等因素,并在建筑功能和流线布局、组织上应体现以法官为核心,以高效审判流程为原则的特点为司法工作人员、案件当事人、公众及被管制人员等人群合理布置各功能场所和流线;法官通道应与公众(含当事人)通道严格分开;内外部人员应使用不同出入口,所有外部人员应经过安检,安检空间宜位于主体建筑之外;被羁押人员应,有专用电梯,保证司法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充分考虑人流疏散、公众开放、内部垂直交通等问题;合理组织与外围城市道路的衔接及内部交通联系,建立便捷安全的人行系统,处理好大规模人流集散问题,人行与机动车交通流线尽量做到人车分流地下交通:地下功能主要为停车场,注意考虑司法执法车辆、内部工作人员车辆、当事人车辆、社会车辆等车辆的不同停放需要;囚车停放在地下一层车库;设计同时要考虑车辆临时停靠、出租车上落和货物装卸停靠的要求。应充分考虑和周边相邻绿廊和公共空间的关系。
建筑物具有一定的弹性、可扩展性和适当的前瞻性,以利于满足远期业务量较大时的功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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